史上最严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意见稿)!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私募们注意了,该法律法规对私募行业可谓是非常重磅的、根本性的监管规定,需要引起行业高度重视。
基金君了解到,今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就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一。
通知显示,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从2017年8月30日到2017年9月30日,时间是一个月。此前监管层曾经不止一次表示将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夯实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基础,这对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无疑至关重要。
重点来了,《征求意见稿》从监管范围、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将指引未来私募行业更加规范发展。
先给大家梳理35条私募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被处罚: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2.基金未按时备案;
13.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14.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5.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16.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9.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0.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22.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23.从业人员炒股不申报。
2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6.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0.未进行信息披露;
31.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32.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4.承诺收益或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
35.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下面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基金君整理了十大核心要点,都是大家非常关注的内容,供私募们参考。
核心点一:证券私募和股权私募都将纳入监管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作出明确的界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点评:此前监管层表示,尽快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为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基础。以后证券私募、股权私募都将明确被纳入监管。
核心点二:几种情况不能成为私募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指出,有5种情况之一,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表示,有6种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私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其他情形。
点评:这次监管对私募管理人本身提出要求,有犯罪被判刑、被监管处罚、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不能做私募公司掌门人,还有一些情形不能做私募的高管,其实都明确了成为私募、为投资者理财的资质要求,比如业内某知名私募因为操纵股价被监管处罚,以后不能再做私募了。
核心点三:没有登记不能使用“基金”字样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点评:之前有些投资公司随意使用基金字样,迷惑投资者,却从事着非法集资等活动,都对私募行业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现在监管明确没有登记的机构不得使用基金字样,也就意味着只有备案登记的私募机构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核心点四:6个月内没有备案首只产品将被注销
《征求意见稿》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有7种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
(四)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五)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去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提到,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私募,将被注销管理人登记。这次监管纳入私募的根本大法里面,也是一种明确。
核心点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托管人重要职责
《征求意见稿》指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同时,要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托管人还有其他职责,例如,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点评:市场上爆发了不少投资者财产被挪用侵占、和私募财产混同、不被公平对待,甚至是用新基金偿还老基金的本金和收益等情况,其背后托管人的责任不小。这次法律法规明确了托管人最根本的职责。
核心点六:不得分拆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 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征求意见稿》对适当性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点评:这几年有些理财平台、财富公司在互联网上售卖私募基金的产品,经常是分拆份额,卖给一些小散、不合格的投资者,他们经常是一些理财小白,投资资金不到100万,也不符合私募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没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这次监管层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且规定私募要履行适当性管理的义务,防止这种行为再发生。
核心点七:明确私募从业人员炒股要申报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点评:公募基金在从业人员这块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在私募里面从业人员炒股,和基金买同样的股票、同进同出的情况很多,有时候经常会为了自己的收益侵害投资人利益。这次监管明确了从业人员炒股登记申报要求,是很重要的事情。
核心点八:私募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作出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点评:我们看到很多私募在基金财产方面问题很多,挪用基金财产,占为己用,为了做业绩用别的产品去抬某一只产品,乱象丛生。这次监管明确了基金财产方面的一些规定,限制管理人、托管人的行为,意义重大。
核心点九:私募基金不得承诺收益 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征求意见稿》表示,私募管理人、私募销售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承诺收益或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等等。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私募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提供管理制度,在基金运行期间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三)基金财务情况;
(四)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五)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七)投资者账户信息;
(八)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点评:很多私募承诺给投资者保本保收益,以夸张的预测业绩吸引投资人,结果最后却跑路了;还有私募管理人在业绩提取、净值披露、收益分配等多个方面都不是很透明,最后投资人看到净值亏损,私募却收取了超额业绩回报,引发的纠纷也很多。这次监管明确了这些根本的要求,从基础的行为来保障投资者利益。
核心点十:私募需定期向协会报送投资运作情况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自律管理。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点评:私募需要接受协会的自律监管,同时需要定期向协会报送信息,包括杠杆使用情况等,接受协会的监管管理。监管用法律形式明确了这一点。
(来源:中国基金报)
蒋釆颖律师(持中国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31895734)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研读中国、香港和英国法律。她曾先后就职于香港和美国数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和香港法律相关的各种法律事务,其中包括在全球排名前十大之一的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服务多年,专注于企业上市融资。
蒋律师目前是香港中国法律公会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香港证监会第6号(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持牌人。
蒋律师长期从事与企业融资及中港跨境案件方面的业务。谙熟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精于处理企业各类法律事务,曾先后被香港和内地多家中港跨境企业聘任为公司法律顾问。蒋律师同时还参与协助多家民营企业到香港成功上市,主要包括恒大地产、深圳佳兆业集团、玖龙纸业集团及悦来客栈等企业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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