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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境外直接投资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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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崔灏

  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与作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相关机构无关。读者如需法律意见,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ODI模式是最常见的资金出海模式,适用于境内投资人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在ODI模式下,境内投资人在履行一定的ODI程序后,直接将资金注入投资标的公司,或者注入其在海外设立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并最终注入投资标的公司。

  境内投资人如通过ODI模式进行资金出海,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称“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

  (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合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

  (3)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合称“外管局”)的外汇登记程序。


  一、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201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对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流程进行了改革。之后,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47号文”)、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号令”)等,对9号令作了少量修订与丰富。

  根据修订后的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但只有一类项目适用核准的管理方式,即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合称“敏感项目”)。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根据9号令的规定,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发改委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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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境内投资人还需要留意的是,根据9号令的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即通常意义上的“小路条”)。其他备案项目,无需提交项目信息报告。关于前述“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含义,境外收购项目中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中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程序上,就核准项目而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涉及敏感项目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国家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国家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根据商务部于2014年9月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均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门具体的核准和备案权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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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实践中,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和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可以同时进行。


  三、外汇管理机构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此后,企业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2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6月起,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备案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此外,13号文规定,现阶段境外投资外汇备案登记的办理主体为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这些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在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为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备案登记,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实践中,多数境内银行均可办理直接投资外汇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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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采颖律师】

      蒋釆颖律师(持中国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31895734)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研读中国、香港和英国法律。她曾先后就职于香港和美国数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和香港法律相关的各种法律事务,其中包括在全球排名前十大之一的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服务多年,专注于企业上市融资。

  蒋律师目前是香港中国法律公会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香港证监会第6号(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持牌人。

  蒋律师长期从事与企业融资及中港跨境案件方面的业务。谙熟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精于处理企业各类法律事务,曾先后被香港和内地多家中港跨境企业聘任为公司法律顾问。蒋律师同时还参与协助多家民营企业到香港成功上市,主要包括恒大地产、深圳佳兆业集团、玖龙纸业集团及悦来客栈等企业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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