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識游唔敢游?香港律師灣區執業痛點調查
今年5月,2023年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將在香港、深圳及珠海三個城市舉行。不少有志於獲得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的本港律師會選擇參加這場考試,為未來的事業發展開闢新可能。
今年是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第三次舉辦。2021年首次舉辦考試時,約有450位本港律師通過考試,拿到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有資格在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執業。兩年來,這些拿到大灣區執業資格的本港律師,是否真正開拓了自己在內地的執業生涯呢?本港律師在大灣區執業又有哪些掣肘呢?帶着這些問題,點新聞記者採訪了2021年就通過了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余焯文律師。
余焯文律師,1996年取得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1998年獲得香港城市大學法學碩士,1999年開始,在本港擔任私人執業律師。曾經擔任過裁判法院裁判官的他,退休後重新回到了自己熟悉的律師領域。他告訴點新聞記者,他2021年就參加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拿到了執業資格。之後,他掛牌在前海的一家內地律所,「不過,兩年多來,坦白講,我還沒有上過內地法庭。」余律師說。
雖然在香港既做過律師,也做過裁判官,但對於要在內地法院上庭,余律師仍顯得「信心不足」。他表示,自己沒有在內地上庭的經驗,也不知道庭上會發生什麽事,不敢「貿然行動」。
語言障礙路程遠 阻礙本港律師北上內地執業
雖然有執業資格,但要真的走到可以上庭打官司,還有不少路要走。內地法庭要求所有律師能使用普通話陳述,單是這條,已讓不少香港律師卻步。加上本港律師的主要執業地點仍是在香港,要開拓大灣區的市場,不免需要去內地會見當事人,舟車勞頓也讓不少本港律師寧願選擇和常年駐扎內地的律師合作,處理內地事務。余焯文律師直言:「(去大灣區執業)單是花費在路上的時間,都可以處理到香港的一些案件了。」
上庭不是紙上談兵 培訓不足成掣肘
「在香港做律師,都要實習兩年,跟師傅的嘛。」余焯文律師說,雖然考取了大灣區律師執業資格,但兩地的法律制度、文化習俗、甚至律師和法官之間的交流方式都截然不同,「如果沒有腳踏實地地跟過師傅,是沒辦法真的上庭打官司的。」
而這個困難,內地法律部門也在想辦法解決。在報名參加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時就有這樣的要求:除了必須為港澳執業律師、名列大律師登記冊,以及具有累計5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沒有不良名譽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紀錄外,還須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及參加廣東省律師協會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
不過,余焯文律師告訴點新聞記者,這個培訓多是理論方面的講解和制度方面的對比,並不會真正給律師上庭提供一些細節上的幫助。因此,雖然過去兩年有數百位本港律師通過了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但是真正在內地掛牌成為律師的,仍是少數。
「基本上我認識的律師,通過考試的,大部分都沒有去內地掛牌。」余焯文律師告訴點新聞記者。
或以庭審為實例 培訓本港律師敢上內地庭
有同樣感受的還有香港中國法律公會的會長蔣采穎律師。她也是香港執業律師,早在2009年就通過了內地司法考試(2018年改名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為可以在內地執業的香港律師。她給點新聞記者舉了一個例子:「一個人剛剛學會游泳,到了一片新的海洋,他敢不敢下去?當然不敢。他不知道水有多深,浪有多大。自己有能力游好嗎?」正是因為本身是香港人,也了解香港律師的痛點,蔣采穎律師提議,希望能利用內地法庭公開審理的案件,實打實地舉辦一些培訓班,為本港有大灣區執業資格的律師提供一些實用性的培訓。「現在內地很多庭審都使用『雲上法庭』形式,一些公開審理、不涉及隱私的案件,我們就可以在在線開庭時,讓香港律師來旁聽,既不用去內地,還能學到實例。」
余焯文律師對這樣的設想非常支持。他表示,對於律師來講,上庭不僅僅是法律的研讀、文件的準備,而是怎樣理清論訴邏輯和抗辯關鍵點。「由於兩地文化的不同,很多細節的東西是需要有人手把手帶才能學會的。如果真的能有這樣的培訓班,再好不過。」余焯文說。
設立專門處理粵港澳大灣區法律糾紛的大灣區法院
除了通過培訓幫助本港律師了解在內地執業的規則和文化之外,蔣采穎律師還希望能推動建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設立獨特的大灣區法院,來適應大灣區內複雜的社會及法律制度,讓大灣區律師有更大的市場。
根據2021年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字,粵港澳大灣區人口約為8000萬,是中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大灣區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中山、珠海等九個城市。不過,就在大灣區內部,內地及港澳之間的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內地適用成文法,香港主要適用普通法,澳門秉承葡萄牙法律傳統。「一國兩制三法域」成為了大灣區獨特的法律制度現狀。
因此,在大灣區生活,當某一事項或某一爭議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區時,究竟適用哪個地區的法律來解決爭議,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法律衝突。
一般而言,現在主要適用的管轄權是屬地管轄權。而管轄權在所有訴訟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甚至可以說,管轄權是審理案件的前提條件。未來,大灣區融合程度加深,不免會遇到,一個內地人在香港或澳門需要內地法律服務或一個香港人在大灣區其他城市需要香港法律服務的情況。
因此,蔣采穎律師提出,如果在香港、澳門和大灣區其他城市原有的法律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分別各增設一個適用粵港澳三地法律的大灣區法院,將大大方便三地市民就近及選擇自己最熟悉的法律制度解決爭議。
根據此原則,蔣律師設想,只要在大灣區範圍內發生的案件,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選擇當地法院審理案件,也可以選擇大灣區法院進行管轄。例如,一個美國人或公司和一個澳洲人或公司在粵港澳大灣區的佛山市發生貿易衝突,如果他們可以選擇大灣區法院並採用他們熟悉的普通法來審理,會讓這些本身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外國人更容易接受。而如果分別來自中山和深圳的兩間內地公司在香港發生了合同糾紛,他們就可以在香港的大灣區法院選擇適用內地法律,這樣對來自大灣區內的經營者而言,會更容易接受。
在蔣采穎律師看來,法律是保障交易的手段,天時、地利、人和的法律,將能大大促進交易的實現和經濟的繁榮。
另外,如果能在三地設立大灣區法院,還可以加快執行效率。由大灣區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不再需要彼此的司法互認程序就可執行,「這一轉變將有效降低三地的法制壁壘,提高司法效率。」蔣採穎律師說。
(點新聞記者丁一寧、子言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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