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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公示第一批不予登记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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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中基协在其官网公布不予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

  在基金业协会此次2017年12月20日公示的信息中共涉及73家私募不予登记,62家律所被“通报”,131名律师被“点名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中,公布的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上所示,那么这次公示的不予登记的机构都存在哪些合规问题呢?让我们来详细看看:

  1、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3、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点评:还想了解更多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资讯?欢迎来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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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釆颖律师(持中国律师执业证)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研读中国、香港和英国法律。她曾先后就职于香港和美国数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和香港法律相关的各种法律事务,其中包括在全球排名前十大之一的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服务多年,专注于企业上市融资。

  蒋律师目前是香港中国法律公会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香港证监会第6号(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持牌人。

  蒋律师长期从事与企业融资及中港跨境案件方面的业务。谙熟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精于处理企业各类法律事务,曾先后被香港和内地多家中港跨境企业聘任为公司法律顾问。蒋律师同时还参与协助多家民营企业到香港成功上市,主要包括恒大地产、深圳佳兆业集团、玖龙纸业集团及悦来客栈等企业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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