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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新板】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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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零一七年八月廿一日)

  香港会计师公会已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两份咨询文件提交意见。有关咨询文件列出一系列的建议,以完善香港的上市架构、提升市场质素和吸引更多类型的公司来港上市。

  公会欢迎香港交易所目前对香港上市制度进行检讨的工作,找出可以加强和扩充现有机制的地方,以符合投资者及发行人的最新需要,并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资本中心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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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会就以下四个范畴提出意见:

  1. 「新经济」行业

  公会原则上不反对设立创新板,以吸引未符合现有上市规定的潜在发行人。然而,建议中的创新板是供「新经济」行业上市,但目前对新经济没有广为接纳的定义。

  「新经济」的概念是不断演变的,可包括所有新行业或任何使用新科技全面或局部生产、销售或分发他们产品或服务的现有行业。把创新板局限于特定行业是不可行的,而任何划分的定义都会是不全面。

  2. 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公司

  我们不反对香港交易所探讨容许不同类型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在香港上市,但有关的转变不应是单件式地进行,而是要全面检讨不同投票权对投资者保障的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对香港企业管治和监管框架引入更广泛的修订,以维持适当的投资者保障,及教导市场和投资者有关非传统管治架构及相关风险。

  公司需要合理解释他们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原因,并需在公司获许上市前,设立有效机制保障一般股东的利益。

  考虑对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设订适合他们情况的限制或条件,以避免不同投票权架构被滥用,例如:

  - 限制可以持有不同投票权的人士类别

  - 限制把不同投票权转移给第三者

  - 要求对不同投票权架构设订日落条款

  公会认为投资者保障是香港高质素监管标准的重点及证券市场的核心价值,这是不能妥协的。

  3. 创新初板和创新主板

  为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公司设立创新主板,没有太大意义,因为建议中对新上市申请人的财务要求、审核和批准过程,以及其发行人就持续上市和企业管治的义务,都是与主板相同的。

  创新板可以简单作为未符合主板或创业板目前对于财务或营业纪录要求的未有盈余公司或初创企业的上市渠道,并只限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即创新初板)。

  既然创业板已重新定位为中小型公司的上市渠道,我们建议新上市框架应由三个板块(创新板、创业板及主板)组成。

  4. 将市场分类的做法

  应清晰描述每个板块的特色和范畴,以避免混乱。

  香港交易所应为上市的发行人提供清晰的路线图和机制,说明当他们因成长或发展的原因而改变了特色,可以如何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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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采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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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釆颖律师(持中国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31895734)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研读中国、香港和英国法律。她曾先后就职于香港和美国数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和香港法律相关的各种法律事务,其中包括在全球排名前十大之一的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服务多年,专注于企业上市融资。

  蒋律师目前是香港中国法律公会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香港证监会第6号(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持牌人。

  蒋律师长期从事与企业融资及中港跨境案件方面的业务。谙熟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精于处理企业各类法律事务,曾先后被香港和内地多家中港跨境企业聘任为公司法律顾问。蒋律师同时还参与协助多家民营企业到香港成功上市,主要包括恒大地产、深圳佳兆业集团、玖龙纸业集团及悦来客栈等企业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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