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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5大法律痛点【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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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设立如初升的太阳,宏大,热烈。从这一刻起,发起人美好的愿望和无尽的才能将在这一平台上展现。

  企业成立的标志为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企业成立,企业设立结束。

  企业成立的结果固然令人欣喜,但企业设立时首先要考虑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基础如磐石,才可抗风险。

1、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孙某与刘某想创办一家五金厂,刘某希望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孙某却坚持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人的意见发生分歧。

  刘某认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方便、少交税。孙某认为,有限公司以出资额对工厂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以家庭财产对工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孙某与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在企业的初创时期,由于规模小、利润少等因素,设立个体工商户还是有限公司,是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需要会计做账,无论有无收入均按照定税金额交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须每月做账和报税,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孙某与刘某的说法都是正确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手续较简单,费用少,经营灵活。但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公司性质不同,各有利弊,需要根据个人及企业经营规划情况而定。

  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股东(投资人)的责任,因此在设立经营企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注册有限公司,也不等于股东仅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 注册个体工商户,在对外签订合同及经营管理上,要格外注意,因为关系到自己及家庭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以个人财产还债吗?

  2013年8月,林某创办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主要经营陶瓷生意。由于市场行情不好,截至2015年3月,公司对外累积欠债42万元。

  请问:如果公司申请破产,林某还需要用个人及家庭财产偿还债务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较为独特的有限公司形式,一般情况下按照“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处理,但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只有能够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股东才能免责,否则就是“混同”。“混同”一般表现为:办公和生活场所同一、账户同一、收支账目不清,也就是常人理解的公司就是老板,老板就是公司。

  本案中,林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能够证明二者独立后确定属于公司债务的,则由公司承担,否则需要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责任,甚至牵连家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限制较少、管理相对简单,具有一定优势,但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没有约束。必须从思想上打破“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思维惯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低,但责任要求相对更高。

  (2) 分清个人和公司的财产。必须清晰建立公司财产账目,对公司支出、收人予以详细记载,不以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保持个人、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的独《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2013年6月,刘先生与黄先生各出资20万元,成立了一家食品厂,登记为合伙企业。

  2014年12月3日晚上,食品厂突然遭遇火灾,工厂化为灰烬,还烧毁了相邻的两家商铺,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此时,供货商也派人前来催款。

  请问:刘先生与黄先生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相对而言适用范围较小,规定也较为特殊,因此一般说的合伙企业通常是指普通合伙企业。

  本案中,刘、黄二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食品厂,突遭大火并烧毁他人房屋,同时也欠下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二人应该对上述损失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责任承担方面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往往会牵扯合伙人自身利益,因此在选择企业类型时应当根据经营情况、经营类型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吗?

  2010年6月,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三方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以现金20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丙以现金5万元出资。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2013年10月,企业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负债总额达50万元。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

  请问:甲、乙、丙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丙分别在10万元和5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如果甲一人承担了债务,甲有权向乙、丙在其出资范围内追偿。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存在较为严格的要求,而有限合伙企业又是合伙企业中更为特殊的方式。合伙人在吸纳有限合伙人时应慎重考虑,与有限合伙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企业更应谨慎。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袒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公司的股东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何不同?

  甲与乙想创办一家塑料厂,甲希望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乙希望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两人持不同意见。甲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以家庭财产对工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降低风险,一定要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乙认为,注册合伙企业可以少交税,省下来的钱就是利润。

  请问:公司的股东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什么不同呢?

  公司的股东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是对企业出资并享有相应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但是公司的股东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却有很大的不同。

  (1)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均在企业拥有执行权,但公司的股东不一定参与公司管理。

  (2) 公司的全部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共有,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获得股权,但丧失对所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

  (3) 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自由度,在一定程度上说高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

  (4) 公司股东一般不得退股,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

  设立有限公司也好,设立合伙企业也罢,需要根据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和经营需要而定。注册有限公司,并不意味着股东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成立合伙企业也并不代表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就面临灾难。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第3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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